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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体权利?

哈耶克 少数派文选 2022-08-23


有时,即便是一个自由社会最为基本的原则也不得不做出暂时的牺牲,例如,当且仅当长期维续自由已成为问题的时候,比如说战争(哈耶克也把“严重疫情”归为一种紧急情况——编注)时期。关于政府在这类情形中运用这种非常时期的权力的必要性,以及防止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必要性,人们已经达成了广泛一致的意见。

 

我们所要进一步考察的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偶尔侵犯个人或群体的特定权利。毋庸置疑的是,甚至诸如言论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得不被剥夺或打折扣,如在面临“明显而急迫的危险”状态中,在这种急迫的条件下,政府可以行使国家征用权强行收购土地,对于这些,我们都很难提出异议。但是,如果要维护法治,那么,我们就必须指出,首先,这样的行动必须局限于例外的情景,也就是既有的规则还没有界定明确的情景,这时,政府采取这种行动的合法性不能基于权力机关自己的专断决定,而是要由一个独立的法院来审查;第二,还有必要指出的是,那些受这些行动影响的个人,他们合法期待不能因此受挫而遭到伤害,而应当对他们因这种行动而蒙受的损失予以充分的补偿。



“未经公正的赔偿,便不能剥夺”这一原则,在任何实行法治的地方都得到了承认。然而,人们并不总是能够认识到,这项原则实际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不可分割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然,这项原则也是正义的要求所在;但是更为重要的一项保障措施则是,只有在公共收益明显大于个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的损害的情形中,才能允许对私域予以上述必要的干预。主张对损失进行完全补偿的主要目的,乃在于对这类侵犯私域的行动施以制约,并提供一种手段,以使人们能够确定某个特定目的(如防疫——编注)是否已重要到了足可以证明,政府为实现这个目的而破例违反社会正常运行赖以为基础的原则是正当的。

 

由于公共行动的好处有多大,往往摸不着看不见,难以评估,而且又由于专职行政人员明显倾向于高估他们眼前那个目的的重要性,所以采取下述做法就极为可欲,即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应当始终被认为是无辜的,而且对侵害的补偿应当被确定得尽可能的高,以堵塞滥用剥夺权力之门。综而言之,如果要对一正常的规则予以例外,那么相关的公共收益就必须明显大于其导致的损失。



在这个价值观撕裂的剧变时代,哈耶克的思想是时代潮流中的“石头”,“江流石不转”,当走得远了,或者对眼前光怪陆离的世界感到迷惑,读哈耶克的作品,可以重新校正自己的位置。在新的历史叙事成为世界主流的21世纪20年代,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重读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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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14章,转自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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